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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专利质押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0-05-13 10:22:18  来源:乐知草堂公众号  作者:乐知新创

为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实施、鼓励加大科研创新投入、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完善和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其中专利权质押融资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融资金额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本文将结合《物权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权质押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有所增益。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1】和第227条第1款【2】的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以专利权出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设立专利权质押时,必须对专利权质押标的、出质人资格及设立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专利人身权又称专利人格权,主要是指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发明人的权利,是发明人的专属民事权利,与其人身密不可分,不能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因此不能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财产权是指专利技术方案的财产权性权利,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财产权的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或者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应当是对专利财产权的转让、实施、放弃等有法定最终处理权的人,即享有物权法上的处分权的人。对专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只能是专利权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以专利权财产权出质。在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燕公司)与林聪永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燕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与林聪永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但因该出质行为未经该公司同意,即经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因此二审法院就判决“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燕公司签署该《专利权质押合同》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该《专利权质押合同》对金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登记虽具有质权推定力,但并不能最终决定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因作为专利权质押登记基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对金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质押权即使办理了登记,该登记行为也不对金燕公司发生法律效力”。【3】

此外,专利实施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对专利享有实施权,独占被许可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还享有独立起诉权,但实施和起诉并不是物权法上的处分权,因此专利实施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发明人虽然对专利方案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但发明人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尤其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是单位而非发明人,因此仅仅作为专利发明人是不能成为专利质押的出质人。专利权为多人共有时,除共有人事先有约定外,设立专利权质押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从担保物权的角度出发,专利权质押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法定情形时,质权人能够就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第三人为出质人的,实际上扩展了质权人能够受偿财产的范围,更能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诉鹤壁登核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4】中,第三人百运佳油墨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510098306.6和ZL200610008196.4的两项发明专利向农发行鹤壁市分行出质,当债务人鹤壁登核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农发行鹤壁市分行就能依法主张对第三人百运佳油墨公司出质的上述专利权享有质权并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设立专利权质押时,专利权还应处于合法、有效、尚未终止的法律状态。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无效宣告程序、已终止、被宣告无效或被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得设立质押。专利权质押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后的转让和许可

《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5】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的,应当事先征得质权人同意,且还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此规定只适用于专利权人主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对法院判决转让或强制许可等情形并不适用。

实践中,专利权出质后,大都是因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或质权人为实现质权申请拍卖或变卖导致转移,很少发生专利权人主动转让专利的情形。专利权属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专利权归第三人所有,无需征得质权人同意,第三人也无需向出质人支付任何价款。此时,质权人对该专利财产权的质权基础将不复存在,专利权质押的效力终止。为了防止出质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转移专利权,保障专利权质押的法律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质权人可主动申请或根据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专利权归属纠纷诉讼。另外,如果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也不能主张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不能将其享有的质权擅自转化为所有权,对此我国《物权法》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都有着明确规定。

当出现《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决定,无需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尽管由于特定原因,我国还没强制许可的案例实践,但纵观世界,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都出现过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我国终将会出现强制许可的实例,特别是在药品专利领域。此时,专利权质押不能对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质权人仅能以强制许可使用费主张其权利。


专利权质押后的终止、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4条第1款【6】的规定,专利权人不按规定交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终止,不再受到专利法保护,相关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知技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将该专利权拍卖、变卖、折价取得价款,更无从实现对该价款的优先受偿。出质人应按诚信原则,及时、足额缴纳年费,且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声明放弃专利权,因出质人原因导致专利权期满前终止的,质权人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出质人同时对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以在先获得的尚未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出质后,根据《专利法》第9条1款【7】的规定,为获得发明专利权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事先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原专利权质押对新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专利权质押当事人可以协商就新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财产权重新设立质押。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此专利权质押的期限不应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

自2016年以来,我国专利无效案件立案量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15%【8】,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专利的法律状态时刻保持关注,尤其是针对该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时,专利权和专利权质押的效力都将终止;部分无效时,专利权质押的效力仍及于存续的有效部分,质权人对该部分的财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质权人应及时向出质人了解情况,因出质人怠于行使或故意放弃有关权利致使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损害质权人合法权益的,质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质权人不能代替出质人作为当事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审理。

总之,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权,有其自身特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有关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专利权质押,应综合考虑专利权和质押权的法律属性,正确认识专利权质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释:
【1】《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654号判决,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5bcce3d8ac544059b28ab3b00931965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344号判决,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c69faad35404c339402aafd010b32aa
【5】《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专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7】《专利法》第9条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8】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第6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向俊杰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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