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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最高院副院长陶凯元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重要问题的提案

时间:2019-03-14 18:05:37  来源:  作者:乐知君

据《中国审判》杂志社公众号发布的消息,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问题提交了提案。在该提案中,陶凯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有如下四个具体建议:

1.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中,删除行政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规定,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

此外,陶凯元还建议,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限定为“国务院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陶凯元解释说,上述建议的主要理由在于,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全国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在当前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充分考虑使专利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审判体制更加协调。

乐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原文如下(与陶院长提案相关的部分已标红):

第六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理、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有关专利确权制度的规定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即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明显无效的专利权,一旦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权无效抗辩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直接否定专利权的效力,而是认定其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在该诉讼案件中对其专利权不予保护,并判决驳回专利侵权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陶凯元指出,专利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对有关赔偿问题进行了修正,但法定赔偿下限过高可能对市场末端的小微企业或个体造成沉重打击,忽视了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价值的重大差别,也容易催生滥用诉权的问题。此外,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均未设法定赔偿下限,而《商标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宜作太大突破。因而,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二条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修改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时取消“十万元”赔偿的下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二条原文如下:

第七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4. 陶凯元指出,《专利法》的修改要兼顾与其他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如草案第七十一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已有详尽规定,因而建议删除,以避免造成法律的重叠与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一条原文如下: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假冒专利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后,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假冒专利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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