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由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简称维权中心)主办,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北京智睿海外知识产权研究院、乐知新创(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2021年北京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提升系列培训第四期“以案说法—日本诉讼体系与案例分析”成功举办。
以下为授课专家发言要点,由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根据授课内容整理。
一、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 工业财产权
在日本,知识产权被成为工业财产权,由特许厅管理,主要包括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构成的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其中,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称为特许权、实用新型权及意匠权。
(一)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为产品、方法及产品的生产方法,例如相机的自动合焦功能、长寿命的充电电池等。其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0年,医药发明专利等最多延长至25年。申请人向特许厅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以获得权利。
(二)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为产品,例如日用品结构的改进,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10年。申请人向特许厅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以获得权利。
(三)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为物体、建筑物、图像的设计,且可保护设计的局部;例如计算机、音响等家电的外观及住宅、饭店的外观、内部装修等。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5年,其中,于2020年3月31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是授权公告日起20年。申请人向特许厅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以获得权利。
(四) 商标
商标的保护对象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文字、标志等,例如公司、商品的标志及快递等车辆上的标志。保护期限为注册日起10年,且可每10年更新一次。申请人向特许厅提交申请文件,履行申请手续,以获得权利。
(五) 著作权
著作权涉及文艺、学术、美术音乐等范围,保护对象为创作性表现作者的思想、感情的著作物。例如书籍、杂志的文章、绘画等。原则上,保护期限为著作者死后70年或法人著作发表后70年。
(六) 不正当竞争的防止
不正当竞争的防止是以在保障经营自由的状态下进行自由竞争的商业社会为前提,防止进行经济活动的经营者间的竞争脱离自由竞争的范围而被滥用或者破坏社会整体的公正的竞争秩序,例如使用为他人熟知的商品等标识,使得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混同的行为。
二、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体系
(一) 日本的司法机构
1. 简易裁判所
负责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40万日元(约8.5w)或刑事案件罚金以下轻罪或判处3年以内监禁的案件;例如大阪池田简易审判所。
2. 家庭审判所
负责审理家庭内纠纷、青少年犯罪等案件,采用非公开审理的方式,以引导教育为方针,侧重于调节;例如,京都家庭审判所。
3. 地方裁判所
在日本,共设立50家地方裁判所,原则上,负责审核第一审案件;例如大阪地方裁判所。
4. 高等裁判所
在日本,高等裁判所分布于东京、大阪等八大都市中,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于东京高等裁判所内。
5. 最高裁判所
在日本,最高裁判所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唯一的最高裁判机关,由长官和14人的最高裁判所法官组成。
(一)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现状分析
1. 日本企业遭遇发明侵权诉讼的情况
根据涉及日本国内620家企业的调查问卷,具有起诉经验的企业和具有被起诉经验的企业占比均为16.5%。
2.侵权事件统计结果分析
根据在2009-2018年期间,地方裁判所判决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统计结果,原告中外国企业占比为13%,而被告中外国企业占比则为7%。
涉及电气信息通信领域案件最多,占比为33%,其次为日用品/健康用品/玩具,占比为18%,机械产品占比为16%;在一审过程中,权利人胜诉率为26%,其中外国企业胜诉率为13%。
一审过程中,损害赔偿支持数额在100万日元以内的案件量占比为16%,在100-1000万日元范围内的案件量占比为16%,在1000-5000万日元范围内的案件量占比为29%,在5000万-1亿日元范围内的案件量占比为9%,在1-10亿日元范围内的案件量占比为23%,在10亿日元以上的案件量占比为6%。
(二) 日本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少的原因分析
1. 专利诉讼性价比低
基于赔偿额与时间、费用等诉讼成本的比较,专利诉讼的性价比较低,是日本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少的主要原因。
2. 公共形象:避免诉讼的国民性格
在日本的舆论中,对于诉讼的态度总体而言是负面的,企业一旦卷入诉讼将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败诉。
3. 诉讼风险
专利权是否有效由法院进行审判,存在无效抗辩成立倾向性,导致败诉风险较高。
4. 取得易使用专利的难度高
虽然取得的专利权数量较多,但能够易于维护自身权利的专利数量相对较少。
(一) 典型专利争议的相关过程
1. 争议前的准备工作
(1)目标产品的确定、举证
首先,需要在具有明确识别性和对比性的前提下,确定目标产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即,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一方。
涉及证据的特殊规定包括对方当事人承担的具体方式的明示义务(特许法104条2项)、文件提交命令(特许法第105条1项)及查证制度(特许法第105条2项)。
(2)权利有效性的确认
权利有效性的确认包括无效理由的调查和订正再抗辩的准备;其中,无效理由的前调查包括审查经过/发明的背景数据确认以及对应外国同族申请的审查经过确认;订正的再抗辩是指通过进行订正审判,提出订正后的特许权能够对抗对方当事人关于特许权无效的抗辩。
1. 警告、交涉
(1)发送警告函
从确认对方的事实行为/抗辩以及商务上的信用角度考虑,通常会发送警告函;发送警告函可以构成对抗对方主张没有侵害故意的证据。
警告函的内容通常包括特许号和产品名,要求对方解释、停止侵害行为以及是以提起诉讼为前提,还是谋求基于和解交涉的解决等内容。
(一) 特许侵权诉讼的基本流程
以一审案件为例,日本特许侵权诉讼的基本流程基本包括起诉状提出、答辩状提出、第一回口头辩论(初次开庭审理)、辩论准备手续(侵权主张/无效主张)、技术说明会、裁判所关于侵权主张/无效主张的心证开示(告知初步判断)、和解协议(庭内和解/庭外和解)、辩论准备手续(损害主张)、最终口头辩论(最终开庭审理)以及判决等步骤。
在起诉阶段,权利人应首选选定起诉法院,再确定群求的救济方式,如停止侵权、要求损害赔偿金等,最后,明确使用的特许权。
在应诉阶段,被诉方当事人需在裁判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此外,确定是否请求无效审判,并以实施权、特许权效力不及的情况、无效抗辩、自由技术抗辩、无作用效果的抗辩、FRAND的抗辩等抗辩理由提出不侵权抗辩。
三、 案例分析
(一)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涉及特许法第101条中规定的视为侵权的行为,即,为了保障发明专利权的实际效用,将对直接侵权的准备、帮助性行为视为侵权。
1. 客观性间接侵权
客观性间接侵权是基于专用品的间接侵权。具体的,某个部件、物质等是发明专利中物质的生产、方法的使用所专用,没有其他用途,那么对于该部件、物质的生产引发发明专利侵权的概率极高。
2. 主观性间接侵权
主观性间接侵权是基于多用途产品的间接侵权。具体的,某个部件、物质等拥有发明专利侵权以外的其他用途,那么即使明知其会被用于侵权仍然制造,也并不构成客观性间接侵权,为了弥补客观性间接侵权要件的严格导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性的不足,扩大了间接侵权的范围。
(二) 过失推定
过失推定涉及特许法第103条中的规定。过失是承担责任的基础,由于过失推定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能消除推定,则原告需就被告存在过失进行举证。
例如,在一件具体的侵权案件中,被告虽然获得了专利代理师出具的不侵权鉴定书,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过失,在二审判决中仍被判定侵权。
四、 关于日本知识产权运用的建议
(一) 了解日本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需提前了解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二) 寻求专业的意见与支持
通过参加涉及日本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寻求专业服务机构与律师的建议与支持,来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涉及日本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 关注日本知识产权的动向
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部分内容变化较快,中国企业需多关注日本知识产权的动向及各项政策实施成果,包括关注日本专利局每年发布的工作进展报告等。